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清华大学党政例会规定》的通知

2014-12-25    点击:

清委发〔2014〕27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党政例会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清华大学党政例会规定

-经学校第十三届党委第七十六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政例行会议议事范围与规则、完善学校决策程序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清华大学章程》规定,参照国务院和教育部工作规则有关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清华大学实行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校领导班子务虚会、校领导例会、校务委员会会议、暑期全校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院长(系主任)会议、各单位党委书记会议、部处长会议等。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教育部等上级部门重要决定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问题;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及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人选推荐等事项作出决策。参加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材料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并审核,党委办公室协助办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委全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员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教育部等上级部门重要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决定本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订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免与处分,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内奖励处分等其他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材料由主管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准备。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和处理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委常委会纪要,由党委常务副书记签发。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其主要内容及会议规则参照常委会会议执行。

第五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决定本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副校长推荐人选,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机构负责人任免,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参加会议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参会,或相关人员列席。校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校长审定。会议材料由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准备。校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校务会议纪要,由常务副校长签发。

第六条 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由校党委分管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分管副书记和党委宣传部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审定。校领导班子务虚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共同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年寒暑假前各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寒假务虚会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会。

第七条 校领导例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共同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有关事项,研究和布置相关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校领导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工作情况的通报;依照有关规章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为学校发展全局提供咨询意见。参加会议人员为校务委员会委员,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校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议题由校务委员会秘书长在征求委员意见后提出,提请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准备。

第九条 暑期全校工作会议由校长、党委书记共同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和部署下一学年学校重点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院系各单位各部处负责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原则上于每年教职工暑假结束后第一周召开。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暑期务虚会提出,报校长、党委书记审定。会议材料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并审核,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十条 院长(系主任)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院系工作交流;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情况;讨论布置学校重点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院长(系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院长(系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校长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提请校长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准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书记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各单位工作交流;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情况;讨论布置党委重点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书记、党委各部门负责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各单位党委书记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党委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提请党委书记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准备。

第十二条 部处长会议由常务副校长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部门专项工作情况;讨论布置学校重点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常务副校长或常务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各部处负责人。部处长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3~4次。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机关党委办公室提请常务副校长或常务副书记审定,并组织有关单位准备。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的,应由本人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得到批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于会前1日汇总出席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十四条 拟提请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决策会议审议事项的汇报单位,应认真填写《清华大学党政例会议题申请单》并附汇报文本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上会材料印送全体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充分了解会议议题和内容、做好决策相关准备。原则上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的事项不予安排上会。

第十五条 为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下设若干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委员会,具体沟通协调某一方面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会议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清华大学党政例会议题申请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