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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关于对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2014-12-20    点击:

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关于对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清委发〔2014〕22号

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

《清华大学关于对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10日

清华大学关于对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中

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经学校第十三届党委第七十三次常委(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 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北京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 登记制度的规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有价证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三条 校内各级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或登记后上交。

在公务交往中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和有价证券,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未能拒收的其他礼品,其一次收受礼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

第四条 学校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工作。其它单位也应指定一个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礼品的,自回学校之日算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造册登记,在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向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报告登记情况并上交礼品。

不易保存的礼品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的礼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处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上交礼品处理办法并及时进行处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各单位礼品受理登记部门,每年年底要将礼品登记情况报告学校纪委、监委,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 七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受礼人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等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接受财政拨款的教学、科研机构和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 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经1993~1994学年度第10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校、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 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11月20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监委办公室印发的《清华大学关于对党政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 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