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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关于聘请党风校风监督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2-11    点击:

清委发〔2014〕26号

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

《清华大学关于聘请党风校风监督员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清华大学关于聘请党风校风监督员的实施办法

-经学校第十三届党委第七十九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治校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学校党风建设和校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改革发展环境,依据《清华大学章程》和《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党风校风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党风校风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我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清正廉洁、遵纪守法,重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我校各级行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依法治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清华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全体师生员工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严谨治学、弘扬优良师德学风的情况等。

第四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的职责是:忠于职守,以党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党风校风监督工作,维护学校优良传统和作风;注意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对我校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反映并监督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做好沟通和联系工作;对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按组织渠道向学校纪委、监委反馈,努力维护学校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改革发展环境。

第五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由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的代表组成。党风校风监督员应关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党风校风监督员由学校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纪委、监委审核,由学校党委聘任,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学生党风校风监督员受聘期间如毕业离校,可以转为校友监督员至聘期结束。党风校风监督员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风校风监督员时,由学校党委解除聘任。

第七条 学校各级组织及领导干部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党风校风监督员的工作,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学校建立与党风校风监督员的沟通反馈机制,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反馈。要保护党风校风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合法权利,对反馈的问题消极对待或者侵犯他们权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成效显著的党风校风监督员,由学校党委予以表彰。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清华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