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9月24日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报告对象
我校各级、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
以上所列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30天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的上述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党委组织部亦以书面形式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受理单位
我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提交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党委组织部保存。有疑问者,可向党委组织部咨询。
五、说明与要求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将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7年制定的《清华大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清华大学党委组织部
20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