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

清华大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纪律

2007-07-08    点击:

关于发布《清华大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委发〔2005〕12号

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支部):

《清华大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2005年7月8日

清华大学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推动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建设,促进我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教育部直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的纪检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服务于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保证和促进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纪检工作任务的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同级纪委(以下简称分纪委)。分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三年)。分纪委换届时,分纪委正副书记人选应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前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任命组成临时分纪委,在适当时候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正式分纪委。学校其他不设分纪委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应设立纪检委员,并确定一名党委副书记分管纪检工作。

第四条 分纪委的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规模较大的且任务较重的单位分纪委委员人数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7人;分纪委设书记1人,视情况设副书记1人。分纪委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未担任党委副书记的分纪委书记,按同级党委副职对待。分纪委书记、副书记任期内任免、调动,必须征求学校纪委的同意。分纪委要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分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本单位党委和校纪委报告。

(二)协助本单位党委加强本单位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进行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调查并向本单位党委提出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特别要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门及环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协调和监督院(系)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与民主管理。

(三)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风和党纪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检查和处理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案件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校纪委审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校纪委可以直接介入调查。

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报本单位党委和校纪委批准。

(四)分纪委具有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分纪委书记参加院(系)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参加行政办公会。分纪委副书记可列席本单位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会议。非院(系)单位的分纪委书记、副书记,也要参照此要求参加相应的会议。

第六条 分纪委对本单位副处级以下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纪委决定,报本单位党委和校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分纪委讨论通过,并征求本单位党委的意见后,报校纪委批准。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未设立分纪委的各院(系)、直属(附属)单位党委代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分纪委的职责,主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检委员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其中立案案件由校纪委直接办理,相关单位的党委协助配合完成。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