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

清华附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7-01-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和清华大学党委的要求,结合附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组织全校教职工贯彻、学习党的理论,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系列指示。

第三条:党政齐抓共管,布署、落实、检查到位,依据领导班子分工,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各负其责。

第四条:结合附中实际,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常抓不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校长、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工作会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校长工作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布署和要求。党委会负责定期组织全校干部群众学习党的理论,学习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抓好全校的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校长、党委书记定期组织校长工作会成员对全校的廉政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纠偏。

第八条:副校长、副书记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处、室、支部的廉政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纠偏。

第九条:各处、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管理责任,干部应督促教工做好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全校教工都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在招生、推荐保送生、收费、开具成绩证明等工作中,严格按规定不徇私情,禁止违纪犯法,开成绩证明等,杜绝行贿受贿。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党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对校长工作会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考核结果纳入业绩评定。

第十二条: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报制度。主任将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向主管副校长、副书记汇报,副校长、副书记随时将职责范围内的廉政状况向校长、书记汇报,主任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教职工监督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行政组长;教职工组负责人监督分管处室主任;教职工、组负责人、主任、支部书记监督分管副校长、副书记;全校教工、干部监督校长、书记的廉政执行情况,下级对上级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可以越级汇报。

第十四条:实行自上而下的检查制度,校长检查副校长,党委书记检查副书记,副校长检查主任,副书记检查党支部书记,主任检查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行政组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行政组长处检查各组教师、班主任、职工的廉政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定期组织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主任以上干部报告个人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其追究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外,还要追究组长、主任、分管副校长、副书记、校长、书记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招生、推荐保送生、收费、开具成绩证明等工作中,擅自违反学校规定的,除追究经办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特殊处理的事务,规定明确的批准权限,越权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全校教工讨论,报大学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在附中校长工作会。